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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公门好修行,法官秉持正义的一句话,可以让一个官司少打多年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今天,看了最高法院发的一个案例《最高法立案庭一揽子化解8起行政纠纷——买房人终于等来了公平正义》(今天第三条文章推送)。看罢案例,突然想到了近期文章中提到的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不由得想到了以上的这个标题。

最高法院的案例大概是:袁某等三人,几年前在当地正规的开发企业购买了商品房,虽然交付了全款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2020年,当地政府根据上级清理违章建筑的指令,认定袁某等人所购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在没有通知他们的情况下,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人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可官司打了三年连案件都没有立上:一审被法院以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拆除行为系县政府作出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二审以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在当事人名下,当事人与拆除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维持不予立案裁定。案件再审,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这是很简单的一个案件,明明购房者全款购买已经入住多年,怎么能认定人家跟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呢?前期清理违章建筑是政府组织的,除了政府能组织拆迁,还有谁能组织,怎么还需要证明是政府组织的呢?

文章介绍,案件的结果本应就是一个指令再审裁定就实现了法律公正了,可最高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并没有将审判工作仅限于此,而是决定组织四级法院将案件彻底调解结案。

经过最高法院法官不惜采用电话督导、现场调解等方式,让下级法院、地方政府、三个原告,看到了最高法院实质性公正处结此案的决心和诚意,最终8起案件获得了全部赔偿款到位的全部调解结案。

看到这样的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不由的为最高法院的法官点赞。按照法律规定,不想给自己增加工作量的话,他们只要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立案受理就算结束了。

如果设身处地为案件当事人考量的话,8个案件历经三年时间,连法院受理的“门”都没进去。即使上级法院指令受理案件,可想而知这些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没个十年八年打不出来结果。涉及地方政府的拆迁案件,就算明眼人一看应该赢的案件,可能最后的结果未必能胜诉。即使最后胜诉了,诉讼花费的成本,可能已经超过了诉讼结果。

如果基于司法资源考量的话,8个案件,还没进入法院,已经经过了三级法院历时三年24个案件的审理,一旦受理的话,还会需要三级法院花费多少的司法资源进行审理?

综上,无论从那个考量,最高法院法官花大力气将这8个案件在立案阶段调解,都是公正与效率的体现。法官如此的负责任,已经不能用法律法规来衡量,而应该用真正的“司法为民”来概括了。

熟悉本号的应该知道,前不久烟语君为了自己的亲戚打过一个官司。案情很简单,亲戚驾驶大货车在一港口码头卸货时,被港口司机驾驶的叉车将一脚的四个指头全部压断,构成了十级工伤伤残。

这么简单的一个事故,向港口主张事故责任赔偿时,虽诉前数次跑去协商,却遭到了港口方面先是承认事故发生最后却是不承认的“爱咋滴咋滴”答复。(详见《记住:人性在利益面前经不起考验,打官司收集证据的时间点只有两个》一文)

官司到了法院的诉前调解阶段,港口排出了两个公司律师出面应诉,见到烟语君的语气就是,你能证明事故发生吗?你能证明事故经过的责任认定吗?公司不差钱,有的是专门处理诉讼人员,不怕陪着打官司耗时间......

还不忘进行法律问题“较真”,这个案件应该由专门海事法院审理,你们起诉的被告主体有问题,那个港口属于我们的下属公司,这个案件需要你们另行起诉......眼下之意就是,这个案件没个几年时间,打不下来,烟语君的亲戚就是诉讼成本,都耗不起。

从法律角度讲,公司律师说的不无道理。既然走到了诉讼这一步,本来就应该对诉讼的复杂性、长期性,以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具有清醒的认识,同时也要对于被告不讲道义、只重利益的充分警惕。

烟语君在法庭上坦言,既然公司不讲事实、只求利益,不顾已有录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还要通过拖延诉讼拒不赔偿的话,将来漫长的诉讼过程,这个案件就申请法院公开审理,看看企业的做法,是否能经得起法律和诚信的检验。

双方诉前调解言语之间的剑拔弩张,获得了主持诉前调解的法院人员的充分重视,告知双方没必要这样一个案件,引发更多的矛盾冲突,庭后可以分头进行征求意见的调解。

过了几天,法院人员打来电话,征求调解意见。烟语君称,谁也不想将动辄将矛盾纠纷诉之法院,不想一个官司动辄打好几年,可就是仗着经济与法律优势拒不赔偿的话,原告肯定采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维权手段。可如果对方同意赔偿的话,诉请金额可以让步,原告可以承担部分的责任比例。

又过了几天,法院通知,对方同意赔偿,本案择日调解结案。可以想见的是,法院人员跟对方做了不少的调解工作,否则对方的态度,不会转变如此巨大。一旦这个案件不能在诉前调解的话,必将迎来双方之后针对管辖法院、事实经过、责任认定、伤残金额等法律问题长达数年的诉讼历程。

在很多司法人员看来,诉讼调解是一个出力不讨好,而且容易被自己惹麻烦上身的活儿。一裁了之,一判了之,自己给出的法律结果上级法院维持了,甚至是被上级改发了,只要案件处理没惹出个人原因的激化事件,最多就算是工作问题罢了,哪管当事人今后要为这个案件付出多少的诉讼成本?

这样的工作指导思想,本质上就是缺乏为了当事人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担当,具体而言,就是在案件审理、诉讼调解中,缺乏敢于案件法律定性进行表态的决心。

以上两个案例中,最高法院的法官肯定是在案件再审阶段明确表示了,当地政府存在违法之处需要进行赔偿的法律意见,港口码头事故的法院人员在诉前调解阶段明确表示了,不管官司哪个法院审理港口方面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意见,最终实现了诉讼不再纠缠下去,对案件当事人对司法资源利益最大化的调解结案。

事实证明,很多案件,真的不需要一审二审再审的漫长诉讼,需要的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一个公正担当的坚定法律定性表态和耐心司法开导工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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